(一)精神障碍的分类原则1.按已明确的病因分类疾病按病因分类是临床各科共同追求的理想目标,它有利于临床准确评估病变性质、疾病特点、病程预后,同时合理用 。如精神疾病中,急性病毒性脑炎所致精神障碍,肝豆状核变性所致精神障碍,皮质下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酒所致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所致精神障碍,急性反应性精神病等,就是按此原则分类。然而由于精神疾病的病因复杂,所以目前病因已明确或比较明确的精神疾病仅占全部精神障碍的10%左右。
2.按已统一的症状分类由于目前受认识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所限,约占90%的大多数精神障碍至今仍然病因不明,因此只能按临床主要症状或症状群的不同进行分类。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恐怖症、焦虑症、儿童孤独症、多动症、抽动症、精神发育迟滞等就是按此原则分类。然而疾病终有原因可寻,随着科学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症状学分类终将逐步由病因学分类所替代。
(二)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由于大多数精神障碍病因未明。尚无确切生物学客观指标作为诊断依据。因此虽有统一的分类,但临床诊断出现差异就很常见。为了解决这一难题,l,978年美国精神病学家R.Spitzer在前人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精神障碍研究用诊断标准(RDC),以后又在此基础.JI产生了DSM一Ⅲ,使各种精神障碍有了诊断标准,极大提高了临床诊断的一致性。诊断标准是将不同疾病症状按照不同的组合形式以标准化的条目列出。诊断标准包括内涵标准和排除标准两个主要部分。内涵标准又包括症状学指标、病情严重程度指标、功能损害指标、病期指标、特定亚型指标、病因学指标等。而症状学指标作为最基本的指标.又有必备症状和伴随症状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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