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岁的黄某系精神病患者,系无行为能力人,常年处于父母的监护之下。2019年8月份一天,父母去集市卖农产品,将黄某独自锁在家中。临近中午时,黄某翻墙跳出,溜达到村外时,看到村妇孙某独自在田间打农药,便上前调戏并搂抱孙某,遭到孙某的激烈反抗,并大声呼救,可是空旷的田野,四周无人,孙某边跑边与黄某撕打,渐渐地孙某体力不支,被黄某按倒在地,黄某脱掉自己的短裤,开始撕扯孙某内衣,孙某顺势捡起地上一块石头,猛击黄某头部,黄某应声音倒下。孙某报警,黄某被送往医院,因重度脑部损伤,呈植物人状态致今。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结合最高检最新一批指导案例编写。笔者对原案件稍作改编,略去无关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基本事实,不会影响案件定性。以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结合最高检指导案例相关精神,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是刑法提倡和鼓励的,多年来正当防卫在司法适用上并不尽如人意,自于欢案、昆山龙哥案、云南唐雪案等以来,最高检下发指导性案件,正当防卫制度被重新激活。最近,最高检又下发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对特殊防卫权的行使进一步明确,本案例基于该精神,结合真实案件而编写。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我国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两种,两种防卫权的行使针对的不法行为不同,一般防卫权的行使,针对没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行为;特殊防卫权的行使,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行为。在行使特殊防卫权时,仍应具备一般防卫的所有条件,只是对限度条件不作要求。以下结合案例,讨论与本案有关的特殊防卫相关问题。
关于不法侵害行为
对于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此处的不法侵犯是主客观相统一下的不法侵害,按照此观点,不法侵害行为既要求客观不法性,也要求主观有罪过。因此,防卫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就要相当冷静,先进行主客观判断,再进行防卫,否则,该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如面对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犯,要求能躲就躲,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特别是行使特殊防卫权,缓和一点来说,针对类似的不法侵害行为,穷尽其他手段时,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如此一来,就使得防卫人在正当防卫面前缩手缩脚,不敢大胆实施防卫。本文不支持该观点。
另有观点认为,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仅指违法层面的不法,即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无须考量主观因素。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客观上的不法侵害行为就表明了该行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针对精神病人或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客观不法侵害行为,完全可以也应当允许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甚至行使特殊防卫权。不能说精神病人杀人和精神正常的人杀人,在对生命法益的侵害上有什么不同,因此,按照该观点,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法层面的不法侵害,即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本文支持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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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
一、杀人、抢劫、强奸不是指具体的罪名
据此,我们可以理解最高检第十三指导案例之一中,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所指的杀人、抢劫、强奸等,不是指具体罪名,而指的是违法行为,即客观上的不法行为,不考虑主观要素。因此,本案中,孙某针对精神病患者黄某实施的打击行为,为行使特殊防卫权的行为。
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看出,条文中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并列关系,从解释的角度上来说,杀人、强奸等行为本来就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行为人正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就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如果对强奸行为还加上危及人安全这一要件,有人为添加构成要件要素之嫌,不当限制了特殊防卫权的行使。据此,最高检通过指导案例的方式,明确此处的强奸等行为本身就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对正在进行的强奸行为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强奸案件采口供补强原则
实践中,强奸案件的发生场所隐蔽,往往出现一对一相反证据,因此,在强奸案办理中,在证据采信上要采取口供补强原则,在认定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意图、侵害能力、侵害强度及不法侵害是否处于持续状态时,应采有利于防卫人的原则。
本案中,在空旷的田野里,只有孙某和黄某两人,没有其他证人可以证明黄某强奸意图及当时实施侵犯的具体强度等客观情况,容易导致一对一的相反证据,一般来说,被侵害者要极力证明强奸行为的发生,而行为人则极力否认强奸行为的发生,因此,根据最高检指导案例精神,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采口供补强原则。
摒弃事后冷静理性标准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都是站在现在角度去尽量还原案发现场事实,因此,对案件的侦查或审判都是无限接近案件事实的过程,对于过去已发生事实不可能完全予以还原。所谓的客观事实只不过是用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不存在绝对的客观事实。对于强奸案件,我们不能站在现在角度,以冷静的理性苛刻地求防卫人应该怎么做,防卫人在面临强奸时的紧张心理及紧迫状态,不可能过于理性地实施防卫行为。
本案中,孙某被黄某追打并按倒在地,并开始撕扯孙某内衣时,现场的紧迫性及孙某的紧张心理,我们不能要求孙某把黄某推开再跑,也不能要求孙某不用石头击打黄某,也不能要求孙某不击打黄某要害部位,也不能要求孙某的击打力度等。因此,在办理强奸案件时,要尽量摒弃事后冷静标准。
当然,正当防卫是老生常谈的话了,常谈常新,毕竟强奸案件在不断发生,每一起强奸案件都其特殊性,因此,关于正当防卫的话题,尤其是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将是一个不断争论的话题,相信,随着这种理性的争论,必将使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不断趋于完善,使社会正气不断得以弘扬。本案中,孙某针对黄某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将其打致植物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孙某行使的是特殊防卫权。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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