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平阴县一名男子郑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引发交通事故,自己被撞成严重的精神障碍。7月8日上午,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郑某拘役45天,处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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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8日下午,郑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与钱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郑某当场受伤。办案民警对郑某进行抽血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7.3±5.8mg/100ml,为醉酒驾驶,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郑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付全责。同时,郑某因严重脑外伤,经两次司法鉴定,结果为外伤致精神障碍,目前无受审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检察机关将本案公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鉴于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无法出庭,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缺席审理。为充分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并由其法定代理人郑某辉出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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