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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锄头打死堂叔,精神障碍患者被判处无期徒刑

  • 编辑:特约编辑  栏目:精神障碍  更新:2021-01-06 15:58:21

男子被送精神病院治疗,十余年后仍记恨在心,狠心将堂叔杀害。经鉴定,其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近日,广东高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裁定。

据了解,杨某涛生于1967年,广东省揭阳市人,小学文化。法院查明,杨某涛自认为曾被与其相邻居住的堂叔被害人杨某(殁年76岁)送精神病院医治,而对杨某心生不满。

2019年8月20日6时许,杨某涛持锄头途经揭阳市揭东区杨某家门口,与杨某发生口角,即持锄头连续击打杨某的头部等部位直至锄头柄中段断裂,致杨某当场死亡。作案后,杨某涛躲进家中,后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杨某符合因钝器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杨某涛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案发时处于患病期,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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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精神病,但堂叔杨某在十多年前把我送到青山精神病医院治疗,我因此怀恨在心。”杨某涛耿耿于怀。

据邻居称,杨某涛平日总是骂杨某一家,但杨某知道杨某涛的精神状态异常,没有和杨某涛计较。事发前三四年,杨某涛曾持刀刺伤邻居,后被送去精神病院治疗。

2020年6月,揭阳市中院一审判决,杨某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某涛上诉,其本人及辩护人提出,其作案时不能有效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且被害人明知杨某涛有精神病仍与其争吵,有过错。杨某涛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广东高院认为,案发时杨某涛先与被害人争吵,后持长柄锄头在短时间内连续砸打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足见其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杨某涛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应以犯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某涛在故意杀人之前与被害人发生过争执,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负有责任,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明知杨某涛是精神病人仍与杨某涛争吵而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杨某涛持械故意杀害无辜老人,其罪行极其严重,一审鉴于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判处其无期徒刑,量刑适当。

二审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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