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淮北一起精神病患者恶性伤医致死事件,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精神病患者管理的关注。如何对待重症精神病患者的“犯罪”?我们不妨看看当年精神病患者枪杀美国总统里根事件的处理方法。
1981年3月30日,上任仅仅69天的美国总统里根,在希尔顿饭店遭一青年男子约翰 辛克力开枪射击,其中一发子弹击中汽车,反弹射入里根体内,幸运的是,总统保住了性命,而他的新闻秘书头部中弹,终身残疾。
约翰辛克力的老爸用尽全力,聘请了不亚于后来辛普森杀妻案的梦幻律师阵容。次年最终法庭宣判,约翰辛克力在开枪射击里根的那几分钟里,精神失常,精神病突发,而法庭也判处约翰辛克力无罪。国家元首被刺杀,凶手却被证明在开枪的那一刻精神失常,法庭宣判无罪。而且具有“极其危险暴力倾向”,那么他就需要治病。
他被送到全美国最恐怖的伊丽莎白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由于他是患有“突发精神病”的病人,因此,他只能被关在这间医院里,直到他的病被治好。坐牢还能放风保释,但是他,一步都不许离开,甚至连父母都不能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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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应来了,因为在法院上,律师们竭尽全力证明,他的发病是没有征兆的,因此要从科学上证明他被治好了,他再也不会突然发病了,几乎是不可能的。
于是,只是心理不健康,只是带有一点暴力倾向的这位约翰辛克力,就这样被活活关到现在!整整30年。
实际上,无论是精神病院,还是舆论,都认为约翰辛克力并没有法庭上所说的那种精神疾病。但是既然法庭判决了,那他就应该接受治疗。直到今天,约翰辛克力已经60岁了,仍然被关在精神病院里。
社会正义的实现,最基本的要求是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但精神病人犯罪带给我们的真正痛感在于:由于实施伤害者的行为能力存在缺陷,使得原本成立的犯罪难以入刑,加害者得不到处罚,而无辜受害者由此平白遭受人身乃至生命的伤害,并且有可能得不到任何精神的安慰和物质的补偿。
如果精神病患者不承担刑责,那么受害人的正义救赎又该如何实现?
我国立法设定精神病监护人制度的目的,一为保护被监护人(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一为防范被监护人伤害其他人。而现实中精神病人犯罪,大多与监护人履职尽责不力相关。常见的情况是,发生伤害事件了,家人以施害者有精神病为由提出精神病鉴定,最终的结果是施害者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监护人也无能力给予受害者经济补偿,轰轰烈烈的伤人事件,最后却不了了之。
根据现行的法律,监护人只对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伤亡承担民事责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监护人虽负有严加看管和送医的法定义务。但是许多精神病人伤害事件的事实证明,监护人对精神病人往往疏于管制和监护,监护人的监护落实并不到位,致使悲剧一再发生。试想一下,监护人明知道精神病人精神不正常或者具有暴力倾向却不积极送医治疗,又不严加看管,放任精神病人到医院或公共场所游荡,很难说监护人没有责任。
对频频发生的精神病人伤害事件,当今社会却拿不出有效的解决措施,这一方面是由于相关人员的疏忽,另一方面更是法律的缺少。
今后应该展开立法论证,尽快完善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明知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还依然放任不管,监护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刑责,以此强化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看管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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